工信部:嚴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
昨天,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并給出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通知》指出,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部署,繼續做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工作,嚴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 《辦法》規定,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該《辦法》還明確指出,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辦法》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按照國發〔2013〕41號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經國家核準且有必要繼續建設的在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水泥粉磨站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依據本地區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優化布局。 《辦法》所稱的產能等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與該項目產能數量相等的落后或過剩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大于該項目產能數量的落后或過剩產能。 《辦法》還明確指出一些“敏感區域”,其中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另外,《辦法》還明確規定不得用于產能置換的范圍,其規定,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范圍的鋼鐵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JT窯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的JT窯,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 未經國家核準的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 2011年以來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產能數量,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淘汰產能數量,依照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核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5年以后擬淘汰的產能數量,依照相關換算表核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同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產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辦法》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與此同時,《辦法》還對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置換方案監督落實等方面給出了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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