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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汝愷:“揚塵”收費,“北京規定”仍需釋疑

    “揚塵”收費,“北京規定”仍需釋疑


    □林汝愷


    日前讀到一則《北京開征施工揚塵排污費》(見本報3199期3月5日一版)的消息,頗感詫異。消息稱,北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發布會宣布,從3月1日起在該市全市范圍內的施工工地,按照揚塵管理等級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按照施工工地用地面積、單位揚塵排放量、工地揚塵排放調整系數和施工工期按月計征”。有關負責人并稱,“據測算,北京市施工工地每月每平方米排放揚塵0.26公斤;平均成本為每公斤3元”。


    對工地揚塵收取“排污費”,可謂是個“創新”,但這種“創新”,卻讓筆者產生諸多疑問。這些疑問如鯁在喉,不吐不快,不僅希望能得到辦法制定方更清晰的解釋,也愿在此求教各界方家。


    首先,大氣污染防治,本應是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眾所周知,造成大氣污染、霧霾天氣,責任不全在工地揚塵,落后產能企業的排放,大量汽車在路上,等等,都是污染源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相關監管部門是否也在那些領域研究類似的每月每平方米征費細則在調節使用?如果偏偏只是對工地“情有獨鐘”,那么在整個治理污染的分擔機制上,是否顯得尺度不一,有失公允?


    其次,退后一步講,工地揚塵的測試和測算結果是否客觀、科學?收費依據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支撐?建筑行業與企業的認可度如何?


    筆者以為,灰塵不是普通物,以常理論,只要進行工程建設,多多少少總會揚塵,但正如只要有風就會起塵;汽車上路哪怕燒油改電動,只要輪胎與地面不停接觸也會揚塵。工地施工與“塵”隔絕萬萬不能,問題在于,你能通過什么方法來辨清哪個是因施工而起,哪個又是因交通或是別地吹來的?更何況,工地位置有相比較的鬧市與郊野之分,有高層建筑與低層(如相當部分的市政或綠化工程等)之別,縱使你有“火眼金睛”,使用“定身法”或類似DNA技術驗出揚塵“正身”,但收費還是要籠統歸類,這樣的辦法是否有失衡之嫌?而且如果不講清楚揚塵檢測的手段,不講清楚檢測時是否有住建系統或建設方、施工方人士參與,以及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那么,征費的說服力是遠遠不夠的。


    其三,收費與服務的關系如何體現?上交的費用又如何監督?如何避免征收的費用成為“份子錢”,讓揚塵“順理成章”出現?


    光收費而不提供服務,顯然會受到質疑。雖然說,有關人士宣稱征收的揚塵排污費“按照北京市排污費收繳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的范圍、程序和要求安排使用,主要支持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治理、揚塵防治、揚塵污染源監管等方面”。但這樣的說法仍很籠統模糊。就單個企業和工地而言,交了費就應得到一定的“服務”,但交上去的費用被“統一管理使用”了,未必能真真切切實際感受到收費部門對其的具體助益。另外,也不一定有辦法知道這筆費用是否真正應用到規定的工作內容之中,交費企業如何實施有力、有效監督似乎成疑。此外,如何避免出現交了錢,工地就以為有了“護身符”,揚塵就可以“順理成章”的現象,更應該明確講清楚,進一步厘清收費與監督之間的關系。


    其四,收費范圍是否還有商榷空間?


    實行差別化收費,明確即使揚塵管理達優秀等級標準的也要收費,只是收費標準為每公斤1.5元。也就是說,不管你揚塵治理做得再好再優秀,也沒有收與不收的問題,只有收多收少的標準不同。收,是絕對的,這種強勢的強制做法,是否顯得“蠻橫”,有不盡情理的地方?


    其五,依樣畫葫蘆下“指導棋”令人質疑。有關人士對揚塵管理“優秀等級”的標準作了番大致描述:“第一,施工揚塵首先得有人管,得有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責任人和分工;第二要進行圍擋;第三是地面硬化;第四是出工地的車的車輪一定要沖洗;料堆、土堆要進行覆蓋,最好是進行綠化,避免有風的時候產生揚塵。”而這樣的要求,住建部和北京市建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早就有了多次的明文規定,如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發布的“關于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了一系列推進綠色施工管理模式、嚴格和完善管理制度、推廣揚塵污染防治技術措施的要求與措施。這幾年在全國各地、建筑行業中,在“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的實施進程中,這些要求早已成為項目管理的“標配”。明明已有行業主管部門早就開始實施的措施,如今再下“指導棋”,是否有“多頭管理”之嫌?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確確實實地反映出,我們的監管體系還沒有形成合力。對工地揚塵是要加強監管,但更要依法監管,更要整合監管部門職能,提高監管效率,減少對企業干擾。這是另一個話題。


    第六,選擇性執法是否讓規定的正當性、公平性失色?辦法規定,“公租房建設工程、救災和搶險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裝修工地免收施工揚塵排污費。”沒有說明理由,但相信絕大多數人都能心領神會——“你懂的”。救災和搶險工程自不必說,不在政府主導的工程“頭上動土”,以及不和居民“硬碰硬”,以免麻煩上身,都可以理解,但從辦法制定的本身而言,選擇性執法使之有了軟肋。為什么政府、居民和企業不能一視同仁?為什么相似的項目或施工(裝修)活動要區別對待?在全面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規定是否可進一步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筆者并不是反對這項規定出臺,而是認為,規定的實施,不管初衷如何,都需要不斷去評估,不斷去調整。解決工地揚塵,征費只是一個方面,但征費并不能徹底解決揚塵問題,更不能解決整個大氣污染問題。在選用征費這個選項的同時,更重要的,不如花更多的精力,深入工地幫助建設單位和項目管理方去認認真真地查找揚塵污染源,共同推廣各種降塵防塵技術與措施。而且最根本的,還是要從更深層次的方面入手,改變傳統的施工模式,加速建筑產業的現代化。只有從多個層面來大力推進,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好工地揚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