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建高爾夫球場不能只拆不責
日前,國家有關部門公布了全國已經取締的違法建設高爾夫球場名單。這一次國家多個部門聯手整治違法建設高爾夫球場,一次性取締了66家違建球場,其力度之大遠超前幾年的整治行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建球場之風。但這還遠遠不夠,對于違法建設的高爾夫球場,不能止于取締和拆除,還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追責、問責。 一方面,違法高爾夫球場建成后,已經浪費了大量水源,而在取締、拆除過程中,也會造成一定的污染,被占用土地能不能完全復墾也不好說。如果違法建成的高爾夫球場已經收回了投資成本,那么即便取締、拆除了,對于投資方來講也沒有任何損失,起不到懲戒作用。因此,要讓違法建設高爾夫球場的投資方“傷筋動骨”,除了拆除球場外,還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另一方面,任何一家違法建設的高爾夫球場能夠成功建成,意味著當地有關部門及負責人,即便沒有為投資方違法建設球場的行為“開綠燈”或充當“保護傘”,至少也存在失職、瀆職之過。正是因為這些職能部門沒有依法及時制止違法高爾夫球場項目建設,才讓球場建成營業,才有了之后的取締、拆除,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所以,在取締違建球場后,對于在項目審批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開綠燈”的官員以及沒有依法及時制止建設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嚴肅追究其失職、瀆職的責任,決不輕饒。只有追究失職、瀆職和違法官員的法律責任,提高他們違法違規和不負責任的成本,才能迫使有關職能部門和官員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當好守門人。 總而言之,對于違法建設的高爾夫球場,既要取締、拆除已經建成的,也要對投資違法建設的企業和當事人追究責任,給予處罰,還要對在違法建設高爾夫球場過程中不負責任的職能部門和官員進行追責、問責,三者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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